目前,中国在建自贸区18个,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。其中,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,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,分别是中国与东盟、新加坡、巴基斯坦、新西兰、智利、秘鲁、哥斯达黎加、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,内地与香港、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(CEPA),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(ECFA),除了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,其余均已实施;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6个,涉及22个国家,分别是中国与韩国、海湾合作委员会(GCC)、澳大利亚和挪威的自贸谈判,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和《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》(RCEP)协定谈判。
        此外,中国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(RTA)联合研究;正与哥伦比亚等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;还加入了《亚太贸易协定》。
在此小编整理了目前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适用国家的对照表,供大家分享使用,以免在填制报关单中优惠原产地代码填报错误而造成税费计征错误。
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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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优惠原产地规则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适用国家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优惠协定代码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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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亚太贸易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韩国、孟加拉国、斯里兰卡、老挝、印度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1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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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东盟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文莱、印度尼西亚、马来西来、缅甸、菲律宾、新加坡、泰国、越南、老挝、柬埔寨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2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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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CEPA香港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香港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3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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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CEPA澳门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澳门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4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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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非洲特惠待遇(特别优惠关税待遇)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安哥拉共和国、佛得角共和国、尼日尔共和国、塞内加尔共和国、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5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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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台、澎、金、马单独关税区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6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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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中巴自贸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巴基斯坦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7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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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中智自贸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智利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8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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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也门等国特优待遇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也门、马尔代夫、阿富汗、萨摩亚、瓦努阿图、东帝汶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09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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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中新(西兰)自贸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新西兰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10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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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中新(加坡)自贸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新加坡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11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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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中秘自贸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秘鲁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12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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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措施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埃塞俄比亚等29国①②、瓦努阿图②、赤道几内亚、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、塞拉利昂、索马里、坦桑尼亚、乍得、孟加拉国、萨摩亚②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13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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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大陆-台湾自贸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台、澎、金、马关税区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14  | 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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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《中哥(斯达黎加)自贸协定》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中国、哥斯达黎加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15  | 
        
注:①适用《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措施》的有埃塞俄比亚等37国(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72号,适用海关总署令210号管理规定),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(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3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)规定,安哥拉共等5个非洲国家优惠协定代码按“05”填报,也门等6个亚洲国家(马尔代夫不在72号公告之列)按“09”填报,孟加拉国则按“01”填报。
②另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(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%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),附件1已完成换文手续的29国、完成换文手续瓦努阿图共和国(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)以及未完成换文手续的赤道几内亚等9国享受特惠税率时,报关单备注栏“优惠贸易协定代码”应填报“13”






